龚迅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为广 东 天 胜 律 师 事 务 所合伙人,二十年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擅长提供民商事、合同、债权债务、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事务、投资并购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是非诉讼的法律策划和顾问服务。以“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多次获得客户赞许。主要服务客户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惠州热电分公司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国华清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警备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高德(广州)置业有限公司(高德置地)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恒大农牧集团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空港城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绩代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某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多宗债权诉讼案件,涉案标的额超百亿元;为高德置地、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及建筑企业分别提供了拆迁、土地挂牌交易、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商品房买卖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惠州热电分公司、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国华清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农牧集团、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Synnex)、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93.SZ)、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分别提供了项目建设纠纷处理、企业清算方案制定、常年法律顾问、专案法律咨询、股票发行预付款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代理、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诉讼代理、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系列案诉讼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深圳市嘉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宁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空港城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股权投资、项目收购与转让、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合作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新加坡谢钦利集团公司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提供专项顾问服务并担任其内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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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和仲裁业务 1、代位权、撤销权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租赁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 5、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6、承揽合同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纠纷 10、仓储合同纠纷 11、委托合同纠纷 12、行纪合同纠纷 13、赠予合同纠纷 14、保险合同纠纷 15、其他无名合同纠纷(如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 二、非诉讼合同法事务业务 1、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 2、参与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工作,草拟、审查、修改合同; 3、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 了解更多 >工程建筑
(一)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1、协助开发商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 2、协助开发商在立项阶段草拟、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件,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划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协助开发商制定拆迁安置协议; 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有关的合作协议; 6、协助开发商拟定短期或长期信贷业务; 7、协助开发商洽谈开发项目的保险事宜。 (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 以招投标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 1、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协助开发商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法律文书; 3、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竞拍所需相关法律文书; 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转让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租赁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利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实现项目转让: 1、协助转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出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 2、协助受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转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 3、协助制作、审查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1、协助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 2、参加投标决策论证; 3、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4、协助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之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防止因重大偏离而导致投标失败; 5、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编写、密封及送交,避免因文件、资料及其送交程序瑕疵而导致投标工作失败; 6、指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押金); 7、协助或代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8、参加评标活动中的质疑环节(答辩会),保证投标方向的答复内容及方式合法有效,避免因现场答复不规范而导致投标失利; 9、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必要时代理投标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者异议,直至向有关部门(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反映、投诉; 10、中标后,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中标人的利益,同时保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 1、协助开发商确认施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调查其相应的施工能力; 2、协助建筑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3、协助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建设方的资信调查,以及对工程相关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招标文件; 5、协助建筑单位草拟、修改投标文件; 6、协助双方当事人审核建筑施工合同; 7、在合同履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五) 商品房销售 1、协助开发商拟订、审核准备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开发商确定工作流程文件:包括审核单、签约通知单、附件变更单等手续; 3、协助开发商与客户谈判,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回答客户常见问题,协助对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4、协助开发商与客户签约,确认客户身份,直到客户签字等; 5、协助开发商整理资料,如新补充协议的确认、检查确认合同内容; 6、协助开发商填写备案登记表以及去房产局完成备案手续; 7、协助开发商制作移交清单;并将合同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 8、协助开发商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 9、协助业主办理楼宇预购、买卖及按揭登记手续; 10、协助业主审查购房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 11、协助银行办理贷款、按揭等相关法律事务; 12、协助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提供律师见证等; 13、二手房买卖、租赁、按揭等房地产二手市场业务。(六) 物业管理 1、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 2、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 5、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 6、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 7、 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法律服务。(七)房屋买卖、租赁、拆迁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对拟购买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代办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 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0、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 14、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了解更多 >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了解更多 >专业专注资深律师多年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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